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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2017-07-07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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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J 193-2013部分代替 HJ/T 193-2005 2013-08-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规范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的安装和验收,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中气态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技术要求。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部分内容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的内容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