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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全文)

2012-10-17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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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稳健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

(四十一)健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依规经营,直接服务中小微企业。研究制定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

(四十二)支持融资性担保企业科学发展。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融资性担保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十二五”时期稳健发展一批规模较大、资质较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

(四十三)支持再担保公司科学发展。鼓励省再担保公司做大做强。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政府发起并采取多方出资的方式组建地方融资性再担保公司,加入全省再担保体系,拓宽再担保业务覆盖面。

(四十四)支持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合作,逐步建立合理的代偿损失责任分担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给予适当贷款优惠支持。

十一、加强信用体系和融资环境建设

(四十五)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专业评价机构,联合金融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共同参与,建立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制度和统一征信平台,促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为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营造良好的信用平台。

(四十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强化企业守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的示范效应,促进中小微企业重视自身信用记录,改善信用形象。

(四十七)支持中小微企业完成资产、股权等确权工作,增强中小微企业抵(质)押贷款能力。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及法院等相关单位要为中小微企业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十二、加大对涉农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四十八)切实落实国家关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定向费用补贴、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等政策,鼓励各类银行特别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四十九)积极推广发展农村金融的成功经验,支持“三农”发展。积极推广云浮市郁南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和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涉农贷款模式,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创新方式,帮助涉农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五十)针对涉农企业中有较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探索、推行林权和集体产权物业抵押贷款,解决集体企业抵押物不足的问题。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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