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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

2019-10-10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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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9〕6号)、《关于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的通知》(粤环〔2019〕2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市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发布。

本《名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同时废止。

一、跨镇街(园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镇街(园区)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四、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如下建设项目:

(一)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水性涂料、水性油墨、水性胶粘剂、   肥料、日用化学品等制造以及单纯分装、化学品水溶液配制除外);砖瓦制造、玻璃制造、陶瓷制品;燃气发电、生物质发电;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利用;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项目。

(二)涉及以下工艺的建设项目:酸洗、磷化、陶化、钝化、电泳、蚀刻等金属表面处理;线路板蚀刻;喷漆(汽车维修行业除外);长台丝印。

(三)电镀、漂染、鞣革、造纸、水洗、湿法印花等企业的变动构成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位于环保专业基地除外)。

(四)集中供热锅炉(余热利用、使用液化石油气及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除外)。

五、除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发电、集中供热锅炉、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利用以及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项目外,符合经有审查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查通过的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以上第四点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由生态环境分局审批。

六、海洋工程项目。

七、涉核与辐射建设项目:

(一)输变电工程、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一站单台卫星地球上行站、单台雷达探测系统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二)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采选、冶炼加工和废渣处理、贮存、处置及再利用项目。

八、本名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按规定由国家和省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除外),由生态环境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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