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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提供监测培训,东莞开展第三期生态环境服务企业专题活动

2020-01-13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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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政务服务水平,提高全市社会化检测机构的监测技术能力。1月9日下午,东莞市生态环境服务企业专题第三期活动在华科城创新岛服务中心报告厅举办,活动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与辐射管理科、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东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联合承办。全市30多家环境检测机构踊跃报名,原定按160多位报名者布置的会场,在活动当日还出现了加凳子的场面。

此次培训活动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科长陈平主持,培训邀请了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李永强分站长、刘振声副主任、先后在省和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中均获得个人第一名的龙晓娟分别进行了《如何做好污染源执法监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释学》、《实验分析的质量控制工作》的深入讲解,并与现场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代表进行互动交流。

在培训过程中,三位老师从环境监测工作的基本要求、地位与作用出发,延伸到环境监测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涵盖了执法监测基础知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及实验室的质量控制等内容。三位老师经验丰富,对环境监测的不同内容有着独到的见解,对环境监测行业的发展有着深入的研究,在妙趣横生的同时又有着很强的实用性,受到了学员的高度评价。培训结束后,我局人员还借此机会向各监测机构就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宣传,希望各监测机构不要触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法律底线,同时要加强对各种监测技术规范的学习,在监测数据务必真、力求准上下功夫。


通过此次培训,使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代表更深入地了解和认识到了生态环境监测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解决了学员在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和困惑,进一步提高了环境监测机构技术人才的综合能力,有助于我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整体水平的提高。今后,我局还将从各个方面开展对我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培训服务,不断规范我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活动,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健康发展。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备性负责。

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3.《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八条: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