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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

2015-05-13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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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提出了防治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的相关措施,供各有关方面参照采用。

(三)环境空气中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细颗粒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各种污染源向空气中直接释放的细颗粒物,包括烟尘、粉尘、扬尘、油烟等;二是部分具有化学活性的气态污染物(前体污染物)在空气中发生反应后生成的细颗粒物,这些前体污染物包括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氨等。防治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应针对其成因,全面而严格地控制各种细颗粒物及前体污染物的排放行为。

(四)环境空气中细颗粒物的生成与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活动有密切关系,防治污染应以持续降低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目标,采取“各级政府主导,排污单位负责,社会各界参与,区域联防联控,长期坚持不懈”的原则,通过优化能源结构、变革生产方式、改变生活方式,不断减少各种相关污染物的排放量。

(五)防治细颗粒物污染应将工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扬尘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作为重点,强化源头削减,实施分区分类控制。

二、综合防治

(六)应将能源合理开发利用作为防治细颗粒物污染的优先领域,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应优先供应居民日常生活使用。在大型城市应不断减少煤炭在能源供应中的比重。限制高硫份或高灰份煤炭的开采、使用和进口,提高煤炭洗选比例,研究推广煤炭清洁化利用技术,减少燃烧煤炭造成的污染物排放。

(七)应将防治细颗粒物污染作为制定和实施城市建设规划的目的之一,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开展城市生态建设,不断提高环境承载力,适当控制城市规模,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系统。

(八)应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严格实施准入制度,必要时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采取限批措施;淘汰落后产能,形成合理的产业分布空间格局。

(九)环境空气中细颗粒物浓度超标的城市,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达标规划,明确各年度或各阶段工作目标,并予以落实。应完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来源解析,编制各地重点污染源清单,采取针对性的污染排放控制措施。应以环境质量变化趋势为依据,建立污染排放控制措施有效性评估和改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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