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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东莞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行业行为公约规范》意见的通知

2020-03-18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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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东莞市辖区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指导,维护良好有序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规范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编制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协会环评分会起草了《东莞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行业行为公约规范》,现征求各环评从业单位及个人意见,如有意见及建议请于2020年3月24日下班前将意见反馈至邮箱dongguanhbxh@126.com。

特此通知

附:《东莞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行业行为公约规范》(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20年3月18日

(联系人:周成才;联系电话:23391650)


附:

东莞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行业行为公约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莞市辖区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指导,维护良好有序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规范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编制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9号)、《东莞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评分会工作规程》及《东莞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评工程师委员会工作规程》,结合我市及协会实际,制定本行为公约规范。

第二条   本行为规范适用于东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评分会在东莞市辖区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以下简称“环评业务”)的会员单位及其下属从业人员。

第三条环评机构应当不断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对本机构编制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条环评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登记并公开信息后方可承接环评业务。

第五条环评机构不应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六条环评机构应按照国家法规要求配备全职且社保唯一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禁止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挂靠环评机构。

二、环评业务承接

第七条   环评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工作。严禁为非本机构编制的环评报告出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等文件,不应转包或变相转包环评业务,不得以其分支机构名义对外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第八条环评机构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合同,不得由非环评机构的其他中介机构、分支机构或个人代签。

第九条环评机构应按照“公平竞争、质量取胜”的原则承接环评业务,营造良好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禁止通过高价、低价、诋毁同行、恐吓、垄断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环评业务。

第十条环评机构及编制人员应为建设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中知悉的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环评机构服务价值应是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及评价结果,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应对建设单位承诺可以取得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批复意见等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二条环评机构不应承接不符合环保相关规划、法律法规等政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环评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接时不能以项目有环保问题或承诺审批为由接受或索要建设单位赠送礼品、礼金等物品。

三、现场勘查

第十四条项目编制主持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及编写人员应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勘查,并在项目申报时提供项目主持人本人现场勘察的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项目编制人员应对建设项目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包括到现场收集建设项目资料、察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周边情况,并保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项目编制人员应坚持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勘查现场,不能对建设项目情况或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等情况虚报、瞒报。

四、环境影响报告编制

第十七条 环评机构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要求,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第十八条环评机构和编制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第十九条环评机构和编制人员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过程中不能弄虚作假、遗漏重大内容或者项目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等问题而给出项目可行的结论。

第二十条环评机构和编制人员必须按时保质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不能无故拖延或不履行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实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质量内部审核机制,对建设单位、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认真把关。

第二十二条环评机构和编制人员在环境影响报告编制时应加强和建设单位的沟通、核实,保证环境影响报告的真实性、全面性。

五、环境影响报告报批过程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编制主持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及其他编制人员需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冒签。

第二十四条 环评机构应按东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交件要求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在环境影响报告审批过程中,环评机构应遵守廉洁规定,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人员赠送礼品、礼金等物品,也不邀请其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审批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在环境影响报告的技术评审过程中,编制主持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必须出席参加评审会议。环评机构不能向评审专家和评估单位赠送礼品、礼金等物品,在评审过程中应如实回应专家提出的问题,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环评机构、主持人和编制人员应必须及时回应和修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提出的修改意见。

六、档案保存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环评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省市发布行业技术指南要求,建立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础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文件、委托合同、客户资料确认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环境影响预测或者科学试验的,还应当将相关监测报告和数据资料、预测过程文件或者试验报告等一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环评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必须在场,环评机构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评机构进行约谈时,编制主持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必须出席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环评分会定期开展环评机构之间相互检查,每个会员单位应当积极派技术人员参与检查工作,接受检查的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每个单位至少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具体工作由分会理事会、环评工程师主任委员会与协会秘书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环评分会每个会员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均为本公约规范监督员,监督员可就从业单位及人员不履约或违反规范等有关情况向协会秘书处反映,由秘书处将相关材料及证据、线索转交分会理事会、环评工程师主任委员会,涉及从业单位违规的由分会理事会发起调查、处理,涉及从业人员违规的由环评工程师主任委员会发起调查、处理。同时,涉及违法违规的,由秘书处将相关材料及证据、线索转交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三条   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规范的,视情节严重情况,行业将分别采取内部书面诫勉、书面警告、行业公布等处罚,涉及从业单位处罚的由分会理事会工作会议进行研究决定,涉及从业人员违规的由环评工程师主任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由分会理事会或环评工程师主任委员会研判提交分会或委员会大会表决。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相关违规违约情况将纳入信用评定、评先评优等参考因素。

七、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公约规程由东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评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公约规范自2020年*月*日发布之日起施行。